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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工资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常州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以及2008年主要预期目标,结合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劳动就业状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等相关指标,经综合测算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现将我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公布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工资增长基准线,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二、企业在岗职工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为20%。经济效益增长较快、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以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应控制在工资增长预警线之内。
三、企业在岗职工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3%。经济效益较差或亏损企业,应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围绕工资增长下线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各企业应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结合行业工资水平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使企业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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