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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
程序 (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在开展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之前,在本机关辖区内发出公告,通知纳税人按照公告时间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 (二)告知纳税人税务登记验、换证的时间、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等,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三)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提交的资料。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a、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b、《税务登记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e、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f、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g、《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h、经营场所房屋、土地产权证书或出租出借、承租承借房屋、土地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i、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2、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a、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b、《税务登记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机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f、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g、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h、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i、经营场所房屋、土地产权证书或出租出借、承租承借房屋、土地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j、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四)对纳税人办理验证、换证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和登记信息管理软件的内容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按照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程序处理。 (五)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资料核对的实际情况进行验证、换证。 ①验证处理: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加盖证件验讫章。 ②换证处理:在验证中对需重新发证的,按照变更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处理,缴销旧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旧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向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六)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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