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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12 00:00: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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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为此,特制定有关“一书两证”共七大类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向社会进行公示。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非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规范;
3.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等规划。
(三)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区域性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4.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数量:无限制
(五)申报材料:
1.《常州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2.有效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3.1500-12000现势性地形图;
4.其他相关资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登记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标准、规范;
3.经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三)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要求;
4.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数量:无限制
(五)申报材料:
1.《常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
3.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附电子文件);
4.《建设项目选项址意见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及附图;
5.1500-11000现势性地形图;
6.其他相关资料或有关部门意见等。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证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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