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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9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条件 申办对象资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注销登记表;
    (四)清算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资料下载 


    程序 办理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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