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申办对象资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任务。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注销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注销登记表; (四)清算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资料下载
程序 办理程序: (一)提供注销申请材料; (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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