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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出台 涉面广针对性强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9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8月4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新一轮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已经出台,新政惠及面更广、针对性更强,有力地从政策层面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下岗失业人员。
  惠及更多下岗失业人员
  市劳动保障局新出台的《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适用对象有所放宽,不仅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可以享受,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也可享受补贴。这一政策转变将惠及更多下岗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的7类对象,具体包括:“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享受补贴条件明确
  新一轮政策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证人员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和商贸企业就业以及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证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市区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派遣至各行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按新办法执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按新办法执行。
  2005年底前市区已组建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且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按新办法执行。
  享受补贴标准提高
  在原政策中,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只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计算,新政策则增添了工伤、生育保险两项,补贴标准提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执行。
  欠缴社保费不予补贴
  《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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