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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登记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4-10-2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注册;
  (二)确认入场经营者的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市场,查处市场登记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服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好商品市场;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商品交易市场。
  三、开办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当地县(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共同申请或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四、开办单位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办理市场登记的申请报告;
  (二)当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三)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四)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关签署的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尽快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准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不具备条件的,书面通知审批机关和申请单位。
  五、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开办单位、上市商品范围、商品交易方式(市场组织形式)及负责人等。
  六、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市场名称直接冠用省、市字样的,应当分别经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七、市场需合并、迁移、分立、撤销以及改变其他主要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提前30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开办、变更、注销等手续。
  八、市场开办单位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方可凭市场登记证办理有关刻制印章、银行开户、刊播广播广告等手续。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市场,不得发布招商、引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不得承接制作和刊播上述广告。特殊情况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九、开办单位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十、市场登记证不得擅自转让、涂改、变更。
  十一、市场登记后,2年以上不从事交易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其市场登记证。
  十二、市场主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市场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公示第三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二)违反本公示第六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或者未经有权部门核准,擅自冠用有关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公示第七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四)违反本公示第十条规定,擅自转让、涂改、变更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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