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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管 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房[1992]579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7号令)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对被拆迁房屋按规范进行测算,确定其货币价值(含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的专项行为。其评估或鉴定结果作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依据。
  拆迁估价的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含其占用范围内合法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房地产。估价时点为该项目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估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二章 评估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资格。房屋拆迁评估采用进入拆迁评估市场备案制。
  凡具备前款条件的评估机构需进入本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的,由该评估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认可并登记。经登记备案的评估机构方可按受委托、进行房屋拆迁评估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人员,必须取得有权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或《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培训合格证》。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七条 进入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的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遵守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 依法接受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 对房屋拆管迁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
  (二) 利用工作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三)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转让评估业务;
  (四)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估业务管理

  第九条 房屋拆迁评估按本办法附件《常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执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第十条 拆迁估价应以幢或结构独立的完整房屋为单位,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以《技术细则》规定的指导性参考价结合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出被拆迁房屋的基准价,然后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楼层、朝向、新旧程度等因素,对该基准价进行适当修正,确定出被拆迁人房屋的评估价。
  第十一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估价;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估价值,根据剩余使用年限和建造成本计算确定。
  拆迁公告发布后装修的装饰部位不予评估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拆迁房屋评估,并与所选择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三条 同一拆迁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宜由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较大拆迁项目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需报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将现场勘测的日期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场。
  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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