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做好市区住房的维修管理工作,保证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安全使用,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常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本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管部门下设常州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物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住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一)的归集、核算与使用管理,分幢建账,按户核算。 各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具体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修房共从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受市房管部门委托组织中修以上维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对从事房屋修缮的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 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受理本区域住房共从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项目。业主委员会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由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具体受理本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项目。 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是代表本幢住宅楼全体业主对本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由住宅楼所在社区居委会牵头、本幢业主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小组成员必须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并在住宅楼维修管理公约上签字。 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并协商推荐小组长1人。小组成员应热心公益事业、公道正派,具有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利的观念和责任感。选举成立的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幢住宅楼公布,并到住宅楼所在社区居委会及物管中心备案。 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成立之前,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由住宅楼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楼维修管理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受理维修责任人对住房共用部位、共从设施设备的报修; (二)审定维修资金预算书; (三)负责向维修责任人筹集维修资金; (四)负责落实修缮单位; (五)对维修费用进行分摊、结算; (六)公布维修相关资料。 第六条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上(含中修)工程是指一次分担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以上(含3元)的维修工程。该标准由市房管部门适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七条本体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更新与改造。 第八条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下的维修不得使用本体基金,由维修责任人另行筹集、分担。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如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共用嘟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维修工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 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一管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落实有资质的修缮单位。修缮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 (二)业主委员会在收到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书后,征得相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并对未建立本体基金或本体基金余额不足本次维修的业主,筹足维修资金; (三)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持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材料、常州市房屋修缮单位登记书、工程预算书和常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支用申请书向物管中心办理本体基金使用申报手续; (四)物管中心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常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支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五)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后,物管中心按核定经费的50%划拨维修备用金; (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