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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核准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9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1)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条件:详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各技术规范的要求
  (3)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检查)、发证(注册)
  (4)收费标准:无
  (5)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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