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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常州市遗体捐献和角膜捐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5-12-15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
献人去世后1-2小时内,由其捐献执行人通知接受单位。捐献人因突发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处理中发现死亡者是捐献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受单位。 第十二条 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查验有效死亡证明,在12小时内依据捐献人的《捐献卡》和《纪念证》接受遗体(角膜)的捐献。接受单位应当在捐献人的《纪念证》上签名盖章后,交捐献执行人。《捐献卡》保留在接受单位,并及时通知原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接受单位接受遗体(角膜)捐献,应严格按照捐献人的意愿,遵守有关规定,无偿用于其他人的角膜移植或医学科学的研究。 禁止将捐献的遗体(角膜)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场地、设备,规范地开展遗体(角膜)接受工作。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遗体(角膜)利用制度,并建立专门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遗体(角膜)的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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