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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为48MMX33MM)的《江苏省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下列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现役军人。
(4)省、市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3、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外国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港澳探亲,被探望人是在港澳定居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同回乡证》)及相应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港澳就业、培训、就业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相应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培训、家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及相应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被探望人《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以及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工作的亲属的,提交上述部门的批准件。赴香港探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
除取得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家属类“进入许可”和持有中央政府驻港澳联络办公室以及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批准件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探望亲属的还须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3年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赴港澳商务,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在港澳地区注册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企业登记证明原件及相应复印件(2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商务的免交此证明),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证明。
(3)赴香港培训及纳入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赴港工作的,需交验培训类或工作类“进入许可”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4)赴香港就业的,需交验就业类“进入许可”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5)赴港澳就学的,需交验香港或者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其中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6)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赴港澳的,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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