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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申领办法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一)申请范围和受理机关
  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省辖市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为48MM×33MM)《江苏省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及相同规格照片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台湾地区旅行证原件或影印件,并提交复印件。
  4、下列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现役军人。
  (4)省、市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单位意见的人员。
  5、提交与赴台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办证时限
  对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前往台湾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再次申请签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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