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民因私事出境申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民因私事出境(以下指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须向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提交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完整的公民因私事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和近期正面免冠照片4张(规定为:小2寸32mm×40mm)。 (三)提交与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若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外文的,需由正式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 (五)接受有关询问。 在“三资”企业或境外商社常驻机构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省(区、市)暂住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由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将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员情况通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后,依法审批发照。暂住人员出国旅游,须依法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护照。
二、与出国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1、邀请信:正式邀请信或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 2、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或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其他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侨办出具的归侨或侨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二)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三)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雇用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四)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省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 公派出国留学(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五)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六)出国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须提交国外相应的邀请函件。属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时,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三、与赴香港、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内地居民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1、赴香港、澳门探望在香港、澳门定居亲属的,须提交亲属在香港、澳门居留资格证明、亲属邀请申请人前往探亲的信函、亲属关系证明。 2、赴香港、澳门处理财产的,须提交产业所有权证明和财产状况资料、必须由申请人前往处理财产的证明。 3、赴香港、澳门旅游的,须提交有权组织香港、澳门旅游的旅行社出具的收费证明。 (二)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1、申请去香港、澳门夫妻团聚的,须提交结婚证明,定居香港、澳门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无依无靠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身份证、香港、澳门同胞回乡证。 3、内地无依无靠的儿童申请去香港、澳门投靠父母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香港、澳门定居投靠亲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