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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01-03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1)保护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对他们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2)管理好被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及时排除他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侵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3)代理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5)从物质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养育和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
在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和抚育义务的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溺婴、弃婴。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是社会的一个教育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应承担起教育子女的重要职责。
  四、不得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订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就年龄而言,父母允许未成年人结婚就是违法行为。父母不但不能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也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也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给予家庭保护的一个方面。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除从以上几个方面履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义务外,还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不同情况,进行适人、适事、适时、有效的其他方面的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第三章 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章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的保护机构
第六章 奖励处罚和处理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进入本省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家庭及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和请求保护的权利,对侵害自己或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抵制或申诉、控告和检举。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应根据其特点,坚持培养、教育、引导、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艰苦奋斗、革命传统、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教育,使未成年人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二章 未成年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 禁止未成年人结婚。
  禁止以未成年人换亲或使未成年人做童养媳。
  第八条 禁止拐骗、拐卖未成年人。
  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对打击拐骗、拐卖、买卖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和解救被拐骗、被拐卖、被买卖未成年人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训练、表演恐怖、残忍及其他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体罚、殴打、虐待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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