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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
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
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
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
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
行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在城市桥梁上设置承载能力、限高等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清晰。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
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
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
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
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
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
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
发生损伤。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
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
行。
    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
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
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
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制定所负责
管理的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  明确固定的抢险队伍,并
签订安全责任书,确定安全责任人。
第三章  检测评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
的检测评估。
    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
测。
    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日
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
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
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
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
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
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  向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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