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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限期排除危险;
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
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巾攻上程设施行政主管
常巡检。
    定期检测是指对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可靠性等进行定期
检查评估。
    特殊检测是指当城市桥梁遭遇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或者车船撞击等人为事故后所进行的可靠性检测评估。
    第二十一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
相应资格的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进行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
    第二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
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的技术等
级。
    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
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
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
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  向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
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
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
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四条  县级以上城市八民政府巾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城市桥梁每次的检测评估结果及评定的技术等级及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
    (三)末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
检测评估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
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
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
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条  建制镇的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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