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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 (1)出生登记。验核《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2)注销户口。公民出境一年以上或者定居境外的,验核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办理;服兵役人员,验核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判处徒刑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凭《刑事判决书》或者《劳动教养决定书》办理;死亡人员,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等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入学新生;派出所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毕业生: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和未派遣的,凭《户口迁移证》和人事部门的《毕业生迁移户粮关系介绍信》和签发的改派证明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转学证明、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5)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分别验核护照或者有效入境证件、安置证明、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法律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6)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7)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的。需要调查核实的主要是户籍项目和申报理由有出入的情况,不得自行扩大调查核实范围。 (1)职工居民家属投靠“农转非”户口。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办理报比手续。 (2)职工居民家属投靠“城迁城”户口。验核户籍证明、离(退)休证明、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在本地从业的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3)跨县(市、区)“农迁农”户口。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4)收养子女户口。验核《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对《收养法》实施前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的事实收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5)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或者父母书面申请,18周年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更改年龄,验核原始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更改民族,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 3、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4、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定为两种:一种是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入口登记表》;另一种是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户口性质、婚姻状况、住址8个项目。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审核批准跨县(市、区)“农迁农”及一般地区迁往特定地区的户口。 2、审核批准“城迁城”户口,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3、审核报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各类“农转非”户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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