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受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县(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验核毕业证书、录(聘)用或者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名册以及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5、直接受理审批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城迁城”户口。 6、审批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等户口事项。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2)技工学校农村学生户口。验核《技工学校城乡兼招录取新生名册》等凭证办理入学落户手续,验核《技工学校城乡兼招专业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办理毕业落户手续。 (3)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审批。其中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工人技师、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验核技师或者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单位聘书、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18周岁以下子女在校学籍证明办理。 (5)异地安置的志愿兵、义务兵和转业军人户口。验核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县(市)以上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审批办理。 (6)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非”户口。验核师(旅)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办理。 (7)其他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2、根据县(市、区)公安机关上报材料审批的户口。 (1)各类投靠“农转非”户口。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 (3)城镇居民收养农村子女户口。 (4)退休、退学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异地安置人员户口。 检查监督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城迁城”户口。
二、办理户口时限规定
(一)派出所办理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审批户口,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县)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通知到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或者报批工作。职责范围内研究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以及接到市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派出所。 (三)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核发户口准迁证的户口,手续和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县(市、区)公安机关报批的户口,应当在接到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县(市、区)公安机关。
三、办理户口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公开办事制度,热情接待群众,不得任意增加审批程序等,不得丢失,损坏证明材料,严禁刁难群众。 (三)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出具有权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准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严禁利用办户口索取财物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均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申领,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本人书面申请,说明代办理由及与代办人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