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验核相片,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和收费票据。 派出所应当根据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同情况,审核申领人下列证明材料: 1、申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办证通知单》,因故无法出具《办证通知单》或者对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的,须由申领人的监护人证实说明或者核实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换领居民身份证 (1)因有效期满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原居民身份证;对不能出具原居民身份证的,按补证手续办理。 (2)因污损、残缺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 (3)因户口迁移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户口迁移证(注明办证情况)及原居民身份证;对无法交出居民身份证或者迁移中无准确编号的,按首次申领办理,并通知迁出地派出所作废原编号。 (4)因变更更正登记内容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户口变更手续的同时受理。 (5)大专院校新生入学需要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所在院校协助派出所做好办证通知、照相、登记等工作,集中报送派出所办理。 3、补领居民身份证 (1)因证件遗失、被窃需要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贴有本人照片、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加盖验缝章的书面申请,交验户口簿;对《常表》中无相片资料或申领人面貌变化较大难以确认的,须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军队退伍、转业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退伍、转业证明。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被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刑满释放或解除教养通知书。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派出所按规定填写《临时身份证申请表》,验收相片,报送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手续,县(市、区)公安机关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1、常住人口办理临时身份证,须交验户口簿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急需用证的证明。同时,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 2、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申领临时身份证,须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公证等确认本人身份的其它证明。 (三)办理快证,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办理公证、证照、升学、就业、外出等证明材料,交验户口簿,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制作底卡,使用专用信封密封后上报审核制证,市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快证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坚持随到随受理,制发证时限从办理之日起计算,省辖市市区2个月、县(市)地区3个月内发给证件;快证7天内办结;临时身份证2天内办结。 (一)公安派出所 省辖市市区派出所对需申领、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应每10个工作日制作、上报一次底卡,县(市、区)以下派出所每20个工作日制作、上报一次底卡;凡是需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制好的证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应登记备案,一个月内将证件集中上交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保管。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 县(市、区)公安机关收到派出所底卡后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市公安机关制证;收到市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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