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ENGLISH 联系我们
首 页 走进钟楼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民意互动 投资钟楼 网上办公 网站地图
·钟恒新材料:科技创新抢得先机 ·邹宏国调研“三创”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来常考察 ·差异化生产抗击市场危机 ·02年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被批准建立 ·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在我区拉开帷幕 ·市长王伟成调研钟楼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市代表委员视察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情况 ·裕华电子:要做就做最好的 ·1980:第一个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动工
首页 → 政务新闻 → 办事指南 → 市民办事 → 户籍护照 → 选择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户政管理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01-03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
  (1)出生登记。验核《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办理。
  (2)注销户口。公民出境一年以上或者定居境外的,验核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办理;服兵役人员,验核入伍通知书办理;被判处徒刑或者决定劳动教养人员,凭《刑事判决书》或者《劳动教养决定书》办理;死亡人员,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等办理;公民下落不明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注销。对应销未销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3)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同类性质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入学新生;派出所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毕业生:验核《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和未派遣的,凭《户口迁移证》和人事部门的《毕业生迁移户粮关系介绍信》和签发的改派证明办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凭《户口迁移证》和转学证明、退学证明、处理决定办理。
  (5)恢复户口。回国入境、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分别验核护照或者有效入境证件、安置证明、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法律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恢复户口。
  (6)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7)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住所、文化程度等,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办理。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的。需要调查核实的主要是户籍项目和申报理由有出入的情况,不得自行扩大调查核实范围。
  (1)职工居民家属投靠“农转非”户口。验核户籍证明和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办理报比手续。
  (2)职工居民家属投靠“城迁城”户口。验核户籍证明、离(退)休证明、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在本地从业的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3)跨县(市、区)“农迁农”户口。验核《结婚证》、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4)收养子女户口。验核《收养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对《收养法》实施前已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的事实收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的,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5)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理由正当需要更改姓名,未满18周岁的,凭本人或者父母书面申请,18周年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更改年龄,验核原始户籍证明等,办理报批手续;更改民族,18周岁以下的根据父母申请,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予变更。
    3、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4、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定为两种:一种是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入口登记表》;另一种是微机打印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户口性质、婚姻状况、住址8个项目。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审核批准跨县(市、区)“农迁农”及一般地区迁往特定地区的户口。
   2、审核批准“城迁城”户口,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3、审核报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各类“农转非”户口。
   4、直接受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县(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验核毕业证书、录(聘)用或者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名册以及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5、直接受理审批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城迁城”户口。
   6、审批变更姓名、年龄、民族等户口事项。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1)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
  (2)技工学校农村学生户口。验核《技工学校城乡兼招录取新生名册》等凭证办理入学落户手续,验核《技工学校城乡兼招专业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办理毕业落户手续。
  (3)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审批。其中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工人技师、高级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验核技师或者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单位聘书、配偶及子女户籍证明、18周岁以下子女在校学籍证明办理。
  (5)异地安置的志愿兵、义务兵和转业军人户口。验核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县(市)以上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审批办理。
  (6)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农转非”户口。验核师(旅)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办理。
  (7)其他直接审核办理的户口。
   2、根据县(市、区)公安机关上报材料审批的户口。
  (1)各类投靠“农转非”户口。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村学生户口。
  (3)城镇居民收养农村子女户口。
  (4)退休、退学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异地安置人员户口。
  检查监督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城迁城”户口。

二、办理户口时限规定

  (一)派出所办理职权范围内户口,凡具有能够确认符合政策规定的凭证,均应当场办理;需要在辖区内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上报审批户口,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县)公安机关;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当在接到回函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派出所接到县(市、区)、市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2个工作日通知到申请人;其中需要张榜公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或者报批工作。职责范围内研究作出的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以及接到市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派出所。
  (三)市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核发户口准迁证的户口,手续和凭证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当场办理。对县(市、区)公安机关报批的户口,应当在接到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县(市、区)公安机关。

三、办理户口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公开办事制度,热情接待群众,不得任意增加审批程序等,不得丢失,损坏证明材料,严禁刁难群众。
  (三)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出具有权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准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四)严禁利用办户口索取财物

四、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均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受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本人申领,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有本人书面申请,说明代办理由及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验核相片,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和收费票据。
  派出所应当根据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不同情况,审核申领人下列证明材料:
  1、申领居民身份证
  (1)年满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办证通知单》,因故无法出具《办证通知单》或者对证件登记项目有异议的,须由申领人的监护人证实说明或者核实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后办理。
  (2)超过16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出具户口簿,并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换领居民身份证
  (1)因有效期满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原居民身份证;对不能出具原居民身份证的,按补证手续办理。
  (2)因污损、残缺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申领人须出具户口簿及原居民身份证。
  (3)因户口迁移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户口迁移证(注明办证情况)及原居民身份证;对无法交出居民身份证或者迁移中无准确编号的,按首次申领办理,并通知迁出地派出所作废原编号。
  (4)因变更更正登记内容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办理户口变更手续的同时受理。
  (5)大专院校新生入学需要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所在院校协助派出所做好办证通知、照相、登记等工作,集中报送派出所办理。
  3、补领居民身份证
  (1)因证件遗失、被窃需要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贴有本人照片、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加盖验缝章的书面申请,交验户口簿;对《常表》中无相片资料或申领人面貌变化较大难以确认的,须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
  (2)军队退伍、转业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退伍、转业证明。
  (3)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因故无法发还居民身份证的,按规定申报被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在办理落户手续的同时受理,申领人须出具刑满释放或解除教养通知书。
  (二)办理临时身份证,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派出所按规定填写《临时身份证申请表》,验收相片,报送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审批签发手续,县(市、区)公安机关收取证件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1、常住人口办理临时身份证,须交验户口簿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急需用证的证明。同时,按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
   2、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申领临时身份证,须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或出生、公证等确认本人身份的其它证明。
  (三)办理快证,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出具办理公证、证照、升学、就业、外出等证明材料,交验户口簿,派出所按规定填写《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制作底卡,使用专用信封密封后上报审核制证,市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快证工本费,出具收费票据。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

    居民身份证坚持随到随受理,制发证时限从办理之日起计算,省辖市市区2个月、县(市)地区3个月内发给证件;快证7天内办结;临时身份证2天内办结。
  (一)公安派出所
    省辖市市区派出所对需申领、换领、补领的居民身份证,应每10个工作日制作、上报一次底卡,县(市、区)以下派出所每20个工作日制作、上报一次底卡;凡是需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制好的证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证上门;对确实无法查找的,应登记备案,一个月内将证件集中上交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保管。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
    县(市、区)公安机关收到派出所底卡后的5个工作日内,集中报送市公安机关制证;收到市公安机关证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派出所领取。
  (三)市公安机关
    接收底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序。对制好的证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县(市、区)公安机关领取。

六、暂住人口管理

  (一)申领《暂住证》的对象
  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及县(市)范围内跨乡镇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1个月的,应当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申领《暂住证》手续
  申领《暂住证》应当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或受其委托的管理组织办理。已婚育龄妇女还须提供生育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到签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一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期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换领《暂住证》。

七、人口信息查询

    单位凭介绍信、个人凭本人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到建成人口信息系统的市、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审批后进行查询。

八、户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户口证件工本费
    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户口簿工本费为6元,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各2元,市内迁入服务费1元。
  (二)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应交纳工本费10元。
  (三)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
    补领居民身份证应交纳相当于工本费两倍的费款20元。
  (四)公民办理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
    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规定,公民办理“快证”应交工本费30元。
  (五)临时身份证收费标准
   居民办理临时身份证应交纳工本费10元。
  (六)申领《暂住证》应交纳费用
   按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规定,领取《暂住证》应交纳《暂住证》工本费1元,暂住人口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由暂住地派出所收取。经省物价局批准的市定标准,按标准收取。
  (七)单位查询人口信息费
  根据省财政局、物价局文件规定,使用计算机为单位提供人口资料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每人次4元,打印各类人口统计汇总报表,每张20元。个人查询人口信息不收费。
  (八)门(楼)牌的收费标准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规定,按铝板镀感光膜、铝板、搪瓷三种质地分别收取工本费。其中楼(幢)牌每块为120元、90元和60元;楼房单元牌分别为50元、40元和30元;楼房室牌分别为5元、4元和3元;正门牌分别分为15元、10元和8元;附门牌(后门牌)
  分别为10元、8元和6元。铜制单位门牌每块40元。

九、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公安局户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身份证,负责处理群众申报事项。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身份证,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办理。
  (二)派出所受理户口、身份证实行回执制度。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受理居民身份证,应当向申办人出具《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和收费票据。

十、管理机构

   常州市公安局户政处办公地点:青果巷188号市公安局大楼内。
   电话:6682170。

9 7 3 1 2 3 4 5 4 8 :

 

打印此页〗 〖返回首页
 
网站首页 |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主办单位:中共钟楼区委员会 钟楼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钟楼区委宣传部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常州市钟楼区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www.czzl.gov.cn 苏IPC备05028197号
网站设计: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