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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对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者,节育手术假期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2、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 6、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7、实施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8、取出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9、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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