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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相关法规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01-03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对于1999年8月27日前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已经达到或超过十二年的,企业可以不再计发1999年8月27日至2002年5月12日这一时间段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办法》废止前企业和职工间已经结算完毕的经济补偿金,若其结算方法、标准与本答复不一致的,可以不作更改。
  13、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3)劳动者退休的;(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5)用人单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6)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终止日二十四时。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须超过当日二十四时的,劳动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1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办理什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15、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有什么特别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三十小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对方。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计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外,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
  16、在什么情形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4)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7、劳动者违反规定未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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