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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的核准
(1)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998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㈠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㈡特殊工种退休。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10年,或者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者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工人(也适用于工作条件和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㈢因病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破产企业提前退休。青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后,截止至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㈤转制事业单位职工提前退休。经青岛市事业单位改制领导小组批准,整体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可提前退休。
(2)企业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办理退职?退职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个人缴费满15年,本人申请,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退职待遇:符合退职条件的,可按月享受退职生活待遇,退职生活费=(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储存额÷120)。其中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增发调节金120元。退职生活费以后按当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80%进行调整。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办理退休、退职及领取一次性养老金审批,须分别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办理正常退休的,应提交职工本人身份证和公示证明、公示结果花名册、档案、退休审批表以及享受优异待遇的有关证明资料;
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还应提交其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的有关原始证明资料;
办理病退和退职的,还应提交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资料,退职的还应提交本人申请书;
破产国有工业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的,还应分别提交有关批准破产的证明资料;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退休后,由所在单位核发职工退休证,到指定银行储蓄所为其办理取款卡,发给退休、退职职工。
办理时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至25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提交证件和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审批,其中需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集中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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