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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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