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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补偿标准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10-08 00:00:0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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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如遇有难产或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的增加半个月;如遇有晚育并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市区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生育医疗费(规定的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补偿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或者不满7个月早产的3000元;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1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补贴250元。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偿。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补偿标准:放置宫内节育器15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流产250元;引产1500元;绝育一次性补贴2000元;复通手术一次性补贴2000元。同时实施两种以上手术的,享受最高标准的一种。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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