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ENGLISH 联系我们
首 页 走进钟楼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民意互动 投资钟楼 网上办公 网站地图
·钟恒新材料:科技创新抢得先机 ·邹宏国调研“三创”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来常考察 ·差异化生产抗击市场危机 ·02年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被批准建立 ·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在我区拉开帷幕 ·市长王伟成调研钟楼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市代表委员视察社区卫生服务建设情况 ·裕华电子:要做就做最好的 ·1980:第一个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动工
首页 → 政务新闻 → 办事指南 → 市民办事 → 生育收养 → 选择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01-03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  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

9 7 3 1 2 3 4 5 6 4 8 :

 

打印此页〗 〖返回首页
 
网站首页 |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主办单位:中共钟楼区委员会 钟楼区人民政府 承办:中共钟楼区委宣传部 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常州市钟楼区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 www.czzl.gov.cn 苏IPC备05028197号
网站设计:常州风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