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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春季小学、初中课本费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编辑:编辑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06-01-03 00:00:00   浏览数: 字 体    )
各辖市、区物价局、教育(教育文体)局,市各有关学校:

    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l 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和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春季班小学、初中课本费和高中代办费预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小学、初中课本费(每生每学期):小学12年级44元,3-6年级77元;初中12年级110元,初3年级88元。高中13年级代办费(每生每学期)300元。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各学校不得突破,可以下浮。小学、初中阶段其它收费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常价费[2005]20号、常教计[2005]2号、常财综[2005]2)执行,高中阶段其它收费仍按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标准和普通高中招生收费实行并轨的通知”的通知》(常教计[2000]41号、常财综[2000]57号、常价费[2000)167)执行。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高中阶段学校预收代办费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中小学代办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监察厅、教育厅《关于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不得超规定范围代办项目或在预收费中列支,期末按规定项目、合理标准如实结算,多退少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课本费只能用于必备用书支出,期未按规定结算,多退少不补。各学校学期中途不准以任何名义加收费用(学生自愿订阅的报刊、资料除外),学期结束前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结算,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并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常价费[2002]208号文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收费监督。各地物价、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结合新学期开学开展收费督查,重点查处超规定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列支,以及不按规定结算等行为。对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拒不执行规定的要进行曝光,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00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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