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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条例》第一条指出,“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制定本条例”。这就是《条例》的立法宗旨。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条例》的基本任务。《条例》为正确处理好医疗事故争议,调解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准则。如果在医患双方的权益都受到保护的前提下去处理医疗事故,这就是“正确”的。“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是《条例》的落脚点。医疗事故争议通过处理和调解,主要是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如果采取简单甚至粗暴的方法,破坏国家财产,打伤医务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其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必将严重挫伤广大医务人员大胆抢救病人、开展新的治疗方法、探索新的医学理论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病人的健康。 二、《条例》与原《办法》比较有什么特点? (一)突出了预防为主,如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减轻医疗事故损害。 (二)明确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三种途径。 (三)扩大了医疗事故的内涵,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四)将行政处理与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区分开来,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承担。 (五)依照民法通则的精神,同时考虑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明确规定了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 计算方法。 (六)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七)赋予了患者更多的权利,如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方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相应的病历资料等。 三、什么是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第二条) 医疗纠纷不一定是医疗事故。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认定。 四、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所谓公开是指程序公开、证据内容公开、适用法律公开等。 所谓公平是指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的权利、义务统一。 所谓公正是指程序上公正、实体上公正。 所谓及时是指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条例》对此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如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并收到全部鉴定需要的资料后45天内必须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所谓便民是指在服务上、在处理途径上都要方便患方,如规定不论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事故发生于任何等级、类别的医疗机构,受理和处理的都是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 五、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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